人们对“鄂伦春”的多重误解
作者:刘晓春 日期:2018-08-30 浏览次数:4497

误解一:把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社会性质定性为“原始社会末期”

 

有关近现代鄂伦春族社会性质的讨论,学术界早有定论。传统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前,鄂伦春族处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村社”阶段。20世纪50年代,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从原始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原始社会残余、原始狩猎经济便成为鄂伦春族的代名词。针对以上观点,本文提出质疑,并从“弃猎归农”、狩猎枪械、朝贡关系、商品交换等方面进行讨论,对近现代鄂伦春族社会性质给予重新认识,阐述了鄂伦春族狩猎经济的特殊性与不可替代性。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把“原始社会”、“原始民族”这样的学术术语赐予鄂伦春族是对鄂伦春历史的误读,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鄂伦春族是中国56个民族之一,20世纪50年代经政府识别而确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整个鄂伦春族仍生活在大小兴安岭的密林深处,以狩猎为生。自1951年开始,政府在鄂伦春族地区逐步推行建立自治旗和猎民乡镇,定居,转产,禁猎,直至目前的以农为主和多种经营,到20世纪末,整个民族(除个别乡村)基本“禁猎转产”。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鄂伦春族8196人;2010年统计有8659人。正确认识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社会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一种文化的尊敬。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当社会历史主流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世界上仍然有许多民族继续保留着传统的狩猎生产。事实证明,由于狩猎民族所处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狩猎经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狩猎经济是人类史前共有经济形态,但是,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鄂伦春族保留下来的狩猎经济则代表了狩猎文明的最高水平。

划分历史阶段必须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和找出明显的标志才能有其意义。近代史学家往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将中国历史划分出这样的几个阶段:1、原始社会;2、奴隶社会;3、封建社会;4、资本主义社会;5、社会主义社会。
    首先,这样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为标准的。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普遍现象,可以成立。可是,这一理论必须与中国的历史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出经典理论的意义。但是,中国的史学家往往机械的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反而把中国的民族历史搞复杂了。因为,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还是很少出现像西方国家那样,由于大规模的生产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中国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天下大势,带来的往往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的破坏。而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繁荣,在相对和平时期是一个渐变过程。所以,以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标准来划分中国历史时期,其结论必然是模糊的。至今,人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历史时期还存在着争议,这说明,我们也不知道历史学家对于“封建”二字的翻译有误还是中西概念不同,造成了对于中国封建时代产生了误解。由此,20世纪世纪50年代,学术界得出“鄂伦春族在解放前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结论”也不足为奇。但是,这个定论很难自圆其说。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五阶段划分,从总体上来说适合人类发展进程,但是,对于不同生态环境下的、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个个体民族来说不能成立。以鄂伦春族为例,理由如下:

(1)“弃猎归农”政策的实施与鄂伦春族传统经济的解体

狩猎民族的生存方式比较特殊,特殊的生态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产方式,与学界划分的社会性质有所出入。在近代历史上,部分鄂伦春族已经开始从事农业生产,下山定居,饲养家畜,创办学校,与其他民族进行商品交换,何谈“原始社会”?

鄂伦春族经营农业,是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周围民族的影响下,在库玛尔路的喀尔通和毕拉尔路的双河镇等半山区的个别部落中先后开始的。特别是在周围达斡尔人和汉人的影响下,在鄂伦春人猎区的边缘,出现了一些零散的农业。但总的来看,农业只是在个别地方开始,面积很小,耕作很粗放,而且又是狩猎、农业同时经营,农业并没有在整个鄂伦春族地区普遍出现。鄂伦春族较大规模经营农业,主要还是在“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推动下搞起来的。中华民国初期,政府为了防范沙俄的入侵,巩固边疆以及达到便于统治鄂伦春族的政治目的,对鄂伦春族采取了“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为了使鄂伦春族固守农业,于民国三年(1914),黑龙江省地方当局拨出大量荒地,做为鄂伦春族生计地,并制定了《生计地移垦章程》,责令在五年内完成。同时,为了保证完成开垦计划,刺激猎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还制定了经营农业补助暂行办法,如由政府拨给定居建筑费、垦荒费、牛马以及农具、车辆等。农业一时得到发展。据当时库玛尔路统计: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己建村12个,建房93撮,开熟地450垧,占全路境内猎民户数的25%左右。据毕拉尔路统计:建村11个,建房48撮,开熟地275垧,务农户43户。但是建筑的村屯和开垦的土地,多数集中在佐领手中。如库玛尔路镶黄旗头佐佐领吴音吉善,于民国七年(1918),在宏户图种地80余垧。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有熟地200余垧,马70多匹,牛30多头。

由狩猎经济转向农业经济是生产方式的进步。农业生产使鄂伦春人由游猎走向定居,丰富了鄂伦春人物质生活的内容,促进了鄂伦春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联系。鄂伦春族定居以后,不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的出现,使鄂伦春族的物质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他们不再以兽肉作为单纯的主食了,而是兽肉和粮食并用。同时,定居点的出现,使鄂伦春人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家畜饲养业。另外,随着定居而来的是,在宏户图有了鄂伦春族小学。民国五年设立了寄宿制的初级、高级小学校四所,招收鄂伦春子弟入学。民国五年招收学生30名;民国九年招收40名;民国十四年招收30名。“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宏户图初级小学便停办了。总计,宏户图初级小学共招生100名,毕业的90名左右。当时鄂伦春子弟入学虽然出于被迫,但他们通过学习却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汉字和满文。与此同时,在一部分定居务农的鄂伦春人中,还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现象。这一时期,鄂伦春族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已不再是简单地为自己解决口粮,自己消费的仅占其中的极小部分,绝大部分都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随着大土地经营者的出现,雇佣关系这一新的因素也在鄂伦春人中间同时出现了。

综合上述,鄂伦春族在新中国成立前所保留下来的所谓的“原始时代的民族”,更多的是他者的“判断和认知”,这一结论,忽略了鄂伦春族作为狩猎民族的个体特性。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教育、私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史前的“原始社会”完全不同,所以,应该客观地分析狩猎经济的独特性及其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揭示鄂伦春族在近现代的社会性质。

(2)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

鄂伦春族没有系统的工业制造体系,无法自行制造枪支,所有鄂伦春猎民使用的枪支都是与外部交换而来。1682年,清朝政府为了抵抗沙俄的侵略,从乌拉、宁古塔调兵1500人去黑龙江、呼玛尔两处,这些军队便装备着“红衣炮鸟枪”。这支军队与鄂伦春人一起参加了雅克萨之战,鄂伦春人掌握了更多使用火器的方法。随着火枪技术的发展,较为先进的鸟枪开始流入鄂伦春。真正确定枪支作为鄂伦春主要生产工具的标志,是俄国“别拉弹克”步枪的流入,19世纪末,这种比火枪更加先进的步枪开始传入鄂伦春地区。

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壮认为,枪械狩猎工具的广泛应用,使鄂伦春族狩猎方式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枪械成为鄂伦春族常见的生产工具,使用时间至少持续了200年。国内外很多学者将鄂伦春的狩猎生产称为“原始狩猎”是不恰当的。单从狩猎工具和技术来说,鄂伦春族并不是原始、落后的,他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

鄂伦春人从17世纪开始使用火枪;19世纪使用俄制步枪;在北洋军阀时期、民国、伪满洲国时期也近乎使用着最先进的武器;尤其在日俄战争期间,大批俄国先进步枪通过各种渠道进入鄂伦春地区。这使鄂伦春猎人的武器装备优于当时中国正规陆军部队,射击技术也高于优秀的射击士兵。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鄂伦春人使用的现代步枪有七九式、九九式、四四式,步枪的有效射程为400米。使用这种“高级”生产工具的狩猎方式亦不能被称为原始狩猎,相反鄂伦春人创造了历史上罕见的生产方式,既使用工业革命的产品进行传统狩猎生产。

(3)贡赏制度的存在表明:近代鄂伦春族始终与中央王朝保持密切联系

历史上,贡貂是北方少数民族向中央王朝按期上贡貂皮特产,以示臣服。贡貂制度的形成是在清朝初期,起初亦无明确定制。

清廷要求鄂伦春氏族贡貂的目的有二:其一,清廷为彰显其对索伦部的统治地位,各氏族需缴纳贡品以示臣服;其二,清廷统治者对貂皮本身使用价值的追求。清廷并非仅单项收受贡品,而是以赐还的形式交于鄂伦春氏族赏品,以示皇权威严。鄂伦春氏族地处边疆,所以颇受清廷关顾。贡貂多属象征性礼节,而少有经济意义,而赏品大大多于贡品。布特哈八旗兵役制度之后,贡貂的数量和次数明显增大,貂皮自有的经济价值受到清廷的重视,官方谙达(商人)与鄂伦春人的经济联系开始主导贸易格局。

贡赏制度本身是官僚集权制经济的体现,其性质与当时清朝实行的人头税、田亩税类似。与农业税不同的是,贡貂制度是贡品赏品不等价交换的结果,且赏品的使用价值大于贡品的实际价值。这种现象的初始原因是清廷对鄂伦春氏族的一种经济安抚政策,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官吏的盘剥异化了政策本身,贡赏制度后期逐渐演变成完全的不等价交换,且贡品价值大大高于赏品。这些因素刺激了鄂伦春猎产品商品化的进程,从而加快了商品经济市场化发展进程。清廷将铁制品、米面、火枪和布料等用品配发至鄂伦春氏族。这些先进的生产生活用品在布特哈官员的引导使用下,使鄂伦春人的生产能力、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官方谙达带来的交换物品较清廷配发的赏品而言种类更多,范围更广。各类新奇的物品在此阶段开始流入鄂伦春社会,使鄂伦春人眼界大开。清廷为了统治和社会安定,不会把枪支弹药类的物品配发给鄂伦春人。但谙达则全无顾忌,他们将当时世界最为先进的武器带给鄂伦春人,直接作用于鄂伦春狩猎的生产。在此阶段鄂伦春的狩猎经济达到了历史上最高的阶段,猎产品的产量和种类也明显上升。

(4)狩猎经济的商品化完善了鄂伦春族的经济体系 

鄂伦春氏族在与周边民族的交往中,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谙达制度和贡貂制度更加刺激了鄂伦春氏族商品经济的发展。鄂伦春族整体与外界的交流起始于清朝布特哈衙门时期。自此,鄂伦春氏族的狩猎采集经济与周围其他民族的农业、畜牧业、工业经济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

在清廷取消布特哈衙门和谙达制度之后,大批的商人开始进山与鄂伦春人进行交易。其主要动因是商人对鄂伦春人猎产品经济价值的追逐。鄂伦春人猎产品的生产效率有限,能够提供的猎产品数量也较为固定。为了获取鄂伦春人的猎产品,商人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的竞争。绝大多数商人采取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去争取鄂伦春人手中的猎产品;在面对不愿意使用货币结算的鄂伦春人时,即提高易货比例。在此作用下,鄂伦春人对外界产品的依赖逐渐加强。同时,鄂伦春族与外部其他民族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

生产力的提高,猎产品的增加,使交换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清朝时期,出售的猎品,只有貂皮、狐狸皮、猞猁皮、水獭以及鹿茸、熊胆等猎品;到了民国时期,猎产品进一步商品化,如过去从不出售的鹿胎、鹿尾、犴茸、灰鼠皮、狼皮、鹿皮、狍子皮等都作为商品出售;甚至有些鄂伦春人自用的狍皮服装和桦树皮制品也开始成为商品。

在中俄边境,鄂伦春猎产品通过市场走向世界,这使得身处密林深处的鄂伦春人与当时世界最前沿的时装市场充满联系,可以让鄂伦春氏族一夜之间接触到世界上最为前沿的产品。这样鄂伦春族的经济生活和国际国内市场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了。

总之,从鄂伦春族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狩猎文化是落后的,狩猎经济是原始社会残余”、“鄂伦春族从原始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等学术定论有悖史实,有待商榷,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很不严谨,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冠以鄂伦春族的“原始民族”、“原始社会”等“称谓”可以休矣。

 

误解二:把狩猎文化看作是破坏自然环境和滥杀野生动物的落后文化

 

鄂伦春人对大自然有着特殊的感情。他们在常年野外生活中认识到,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保护自然,才能使人类的生活得以长远保证。否则,迟早会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

鄂伦春人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美德,首先体现在保护森林、爱护花草上。由于鄂伦春人世世代代与大自然打交道,吃的、穿的、用的都是来自大自然,所以他们从不随意乱砍滥伐,就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着森林资源。在野外生火取暖、做饭,也从不砍活树,而是到河边捡一些“漂流木”,或在林中捡一些倒木之类烧火。每年做桦皮船时,才不得已砍伐一些活树做材料。在森林中生活,鄂伦春人最注意的就是防火。“一点星星火,可毁万年林”成为人们的口头禅。人们搬迁的时候,都会把篝火的灰烬埋在含有水分的土里,再用脚结结实实地踩好。当雷击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时,鄂伦春人都会全力以赴,与大火做殊死的搏斗,不惜用生命的代价去保护森林。

在狩猎过程中,鄂伦春猎人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比如,不许射猎正在交配的野兽,也不许射猎已经怀孕的动物。他们知道自然界繁衍生息的规律,动物交配能使动物繁衍后代,使动物更加昌盛,造福人类。鄂伦春人也不允许打鸿雁、鸳鸯,也不允许打正在孵卵的野禽。他们认为,打死鸿雁和鸳鸯会破坏夫妻生活,也不利于繁殖后代。而且,狩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活着,够吃就行了。有时,为了获得某些生活必需品,要与商人物物交换,会多打一些猎物,但不会无限度获取,鄂伦春人认为,要珍爱生灵,贪婪是有罪的。

鄂伦春族对大自然的态度、认识和行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狩猎文化的文明程度和存在价值。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狩猎文化是鄂伦春族得天独厚的资源,也是其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狩猎民族对自然的认知理念告诉我们:万物皆有灵,地球有经络,遵从自然、敬畏自然人类才会自律,山河才会秀美。鄂伦春族对自然的保护是整体的,是没有任何功利和欲望的,鄂伦春族狩猎文化始终渗透着对大自然的深情和感恩。人类的文明不是强势文化的整合,而是多元文化的并存和共生。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消失不是他们落后,而是生态环境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鄂伦春族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一个价值存在,他们有权利保持自己的传统,也有义务传承自己的文化,对当地资源的开发也应有参与的权利和决策的权利。

基于这一理念,学者周勇教授建议,确认鄂伦春族是当地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他们是依法实行区域自治权利的群体,是保护地方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知识技能的拥有者,是规划和实施地方发展活动和项目的参与者。当地森林资源的开发和管护,都不能以牺牲鄂伦春人的文化认同和《宪法》规定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利为代价。作为森林民族,鄂伦春人在生态环境和森林保护方面的作用无法替代。鄂伦春猎民具有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和技能,可以在护林防火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保护森林和各种野生动物资源。为此,那种认为“狩猎活动是破坏自然环境和滥杀动物的野蛮原始的落后文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扭转。鄂伦春族狩猎文化的传承是国家软实力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的标识。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在森林资源管护的现实功用上,可以发挥其在防火护林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制定其它发展的规划目标和具体实施规划的方式上,也需要尊重他们的主体性、文化认同权利和自由拓展空间。

学者易华研究员认为,进入现代工业化时代,狩猎完成了历史使命。狩猎业与林业、农业、工业相比弱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林业、农业、工业均会破坏生态环境,也就破坏了狩猎生态,使传统狩猎走到了尽头。

森林工业对森林生态的破坏已有目共睹。国家开发大兴安岭,鄂伦春自治旗境内设有八个县级林业局,几乎同时采伐,成为国家重要木材生产基地,野生动物显著减少,已出现明显生态危机。为缓解生态危机,目前已采取全面禁伐措施。由于森林破坏严重,野生动物明显减少,鄂伦春人传统狩猎生产生活方式难以为继。20世纪90年代,滥砍滥伐达到高潮,非法偷猎盗猎成灾,到了几乎无猎物可打的地步,社会文化环境亦出现了危机。1996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出台了禁猎措施,禁止狩猎,鼓励猎民开荒种地,开展多种经营。

因此,建立狩猎生态文化保护区和国际狩猎生态旅游区,不仅是尊重和保护鄂伦春族传统文化,亦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

鄂伦春迎宾马队  摄影:张林刚

乌勒尔传承人莫桂茹  摄影:张林刚

 

鄂伦春自治旗非遗传承基地  摄影:刘晓春

  1. 山神白那恰  摄影:张林刚

我们的护林马队  摄影:张林刚

 

文章来源: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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